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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其中一方能否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点击:1064        添加时间:2020-05-19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Q:

招联合体其中一方能否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A:

不可以,相关投标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另外,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其中第二款特别说明“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情形也包含在内,联合体投标各方需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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