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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办法

点击:145       添加时间:2024-03-26       来源: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从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投诉的提出与处理等方面,进一步畅通异议及投诉渠道,构建和完善自治区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

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紧紧围绕“进一步畅通异议及投诉渠道”这一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规范处理流程,以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区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办法》共四章5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六条,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畅通渠道、职责分工和处理原则。明确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监督和投诉受理工作。

  (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共十二条,规定了招标投标当事人提起异议的主体资格、内容条件、时限、招标人对异议函处理及答复程序,统一了相关文书格式,包括《异议函》《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异议答复函》。加强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其加强沟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既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又能大幅度减少投诉数量。

  (三)投诉的提出与处理。共三十一条,规定了投诉人提起投诉时间、投诉事项相关证明材料、投诉处理部门审查处理程序及不予以受理情形,督促投诉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投诉的盲目性、任意性;规范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力,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四种情形:(1)已有证据证实投诉问题属实,若不暂停将给投诉人造成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投标人或者部门,需要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协助调查的;(3)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需要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专家评审的;(4)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实践表明,在这些情形下绝大多数的责令暂停最终都是适当的。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行政监督部门与投诉人及时沟通了解情况,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效率。

  (四)附则。共三条,规定了《处理办法》用语定义、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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