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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 | 将“企业经营连续三年盈利”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不合理要求?

发布时间: 2022-11-22    来源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点击数 : 1249

问题:

  招标文件中将“企业经营连续三年盈利”(不要求盈利多少,只是要求盈利)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解析:

  要求供应商为三年连续盈利企业属于合理要求。供应商为三年连续盈利企业,有利于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且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